结婚未“同房”分手返礼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5:42:44 367 人看过

丈夫与妻子登记结婚后,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能行夫妻之礼即“同房”,后丈夫诉讼妻子要求离婚并返还礼金。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丈夫耿某与妻子时某于2008年9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12月7日按农村风俗订亲仪式,2008年12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耿某与被告时某结婚前共向时某支付礼金及礼品合计3万余元,因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过夫妻生活,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后耿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时某离婚,并返还礼金及礼品。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刘必胜通过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及亲友的思想工作,从法律与人情入手,最终双方思想缓和,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一致达成婚姻离异,时某返还耿某礼金17000元的调解意见,一对怨偶最终和睦的分了手。

待嫁新娘未成年男方“休妻”诉请返礼金

7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少女曹某因未如实告知未婚夫自己尚未成年的实际情况,导致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一审判决其应返还男方结婚礼金2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原告李景国与被告曹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论嫁,同日李景国给付曹某见面礼2800元。3月13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结婚礼金28000元,做酒席款12000元、金银首饰折款3000元、六色礼600元。此款均交给被告父亲曹国华。原告方另宴请了被告方部分亲友并给予见面礼。被告父亲曹国华则按习俗回送原告邹景国1200元(回郎款)、400元(见面礼)计1600元。3月15日,被告曹某随原告等人外出打工。其间,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曾患病,且年仅17岁,无法领取结婚证。原告因此在3月底将被告曹某送回娘家,且要求与被告曹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给付数额较大的彩礼,被告收取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原告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给付的见面礼、做酒款等,不属礼金范围,系其自愿馈赠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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