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程序中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首先,从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情况来看,在监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现实需要。监督程序起源于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律文化深入人心,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完善,商业信用受到普遍重视,监督程序在上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由于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许多商人严重缺乏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监督程序制度难以对那些不讲信用的商人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债务人的异议权没有严格限制,在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支付令后的法定期限内,债务人不仅可以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异议,轻易使支付令无效,但是,在提出异议之前,也要冷静地转移主要财产,当债权人单独提起诉讼或者在监督程序完成后直接申请诉前保全时,没有需要保全的财产。此后,即使胜诉,也可能因执行不力而无法顺利实现债权。毋庸置疑,由于执行难、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客观存在,债权人能否最终实现其债权的关键在于法院在审理包括适用监督程序在内的民商事案件时,财产保全是否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监督程序的适用就无法达到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的目的。相反,它通知另一债权人,他已以法院付款令的形式诉诸法律,这实际上具有“通知债务人”的反应。债权人未能收回债务,失去了财产保全的“第一次机会”。可以看出,如果监管程序在审判阶段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从监管程序的目的和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建立来看,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在监督程序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过向法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债权人可以以远低于诉讼程序的成本和较短的审判时间,实现与诉讼程序基本相当的诉讼目的。就处理类似案件而言,监督程序的优势不言而喻。在监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加强对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的监督,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权益,充分发挥监督程序的作用。在监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毋庸置疑,债务人的相关权益也得到了充分保障。法院根据债权人在监督程序中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以货币和证券为支付的主要内容,支付令生效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执行问题。为了避免债务人可能恶意转让、处分和损坏财产,使法院下达的支付令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应当允许法院在监督程序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当然是正确的选择。考虑到监督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的特点,可以限制法院只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能根据其职权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在监督程序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决定终止监督程序,如果债权人因级管辖权向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基层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5日《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批复》(发审[1998]2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财产保全申请费移交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基层法院在监督程序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仍然有效,如果基层法院不能冻结和保全债务人权益,受理诉讼案件的上级法院不需要作出新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可以在扣押保全程序届满前继续执行扣押保全措施,更好地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对于基层法院在监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支出,被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从转移的申请费中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基层法院在监督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而应与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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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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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行政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保护财产?北京在线咨询 2024-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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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何执行保全措施?青海在线咨询 2025-01-07在采取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查封是指法院在清点需要保全的财产后,加贴封条并将其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该财产的一种措施。扣押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置到一定的场所,并扣留其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措施。冻结是指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禁止其提取或转移存款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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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如何采取保全措施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4《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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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对名下黑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贵州在线咨询 2024-11-25在法律程序中,法院有权对被告拥有的车辆和房产进行冻结,无论这些财产是否是被告的主要财产。只要涉案金额达到需要执行的相关款项或抵押物价值,冻结被告的车辆和房产并不会导致无法立案起诉的后果。 如果申请人声称需要执行的文件要求冻结的款项超过被申请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法官也有权采取额外执行手段,例如再次查封和拍卖被申请人的车辆和房屋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 被冻结的信用卡通常会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1.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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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已申请执行,申请人能否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11-2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确保原告方在胜诉之后能够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我们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预防可能发生的恶意抗拒执行现象。同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之际,同时亦需附带提交相应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需要明确的是,申请强制执行并不直接包含财产保全。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同样可作为财产保全手段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