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程序中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首先,从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情况来看,在监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现实需要。监督程序起源于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律文化深入人心,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完善,商业信用受到普遍重视,监督程序在上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由于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许多商人严重缺乏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监督程序制度难以对那些不讲信用的商人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债务人的异议权没有严格限制,在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支付令后的法定期限内,债务人不仅可以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异议,轻易使支付令无效,但是,在提出异议之前,也要冷静地转移主要财产,当债权人单独提起诉讼或者在监督程序完成后直接申请诉前保全时,没有需要保全的财产。此后,即使胜诉,也可能因执行不力而无法顺利实现债权。毋庸置疑,由于执行难、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客观存在,债权人能否最终实现其债权的关键在于法院在审理包括适用监督程序在内的民商事案件时,财产保全是否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监督程序的适用就无法达到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的目的。相反,它通知另一债权人,他已以法院付款令的形式诉诸法律,这实际上具有“通知债务人”的反应。债权人未能收回债务,失去了财产保全的“第一次机会”。可以看出,如果监管程序在审判阶段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从监管程序的目的和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建立来看,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在监督程序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过向法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债权人可以以远低于诉讼程序的成本和较短的审判时间,实现与诉讼程序基本相当的诉讼目的。就处理类似案件而言,监督程序的优势不言而喻。在监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加强对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的监督,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权益,充分发挥监督程序的作用。在监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毋庸置疑,债务人的相关权益也得到了充分保障。法院根据债权人在监督程序中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以货币和证券为支付的主要内容,支付令生效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执行问题。为了避免债务人可能恶意转让、处分和损坏财产,使法院下达的支付令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应当允许法院在监督程序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当然是正确的选择。考虑到监督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的特点,可以限制法院只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能根据其职权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在监督程序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决定终止监督程序,如果债权人因级管辖权向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基层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5日《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批复》(发审[1998]2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财产保全申请费移交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基层法院在监督程序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仍然有效,如果基层法院不能冻结和保全债务人权益,受理诉讼案件的上级法院不需要作出新的财产保全裁定,法院可以在扣押保全程序届满前继续执行扣押保全措施,更好地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对于基层法院在监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支出,被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从转移的申请费中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基层法院在监督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应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而应与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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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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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如何采取保全措施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4《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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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财产保全?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9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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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可否予以解除?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基于一定的条件和原因而采取的。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和原因发生变化,财产保全措施就会变得不必要了,这种措施就可以解除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两种:(1)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申请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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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被保全财产应采取的措施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3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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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香港在线咨询 2021-12-15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