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揭露汽车销售服务领域四大黑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0:33 290 人看过

据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电话申诉量的统计显示,汽车申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241条,2009年665条,2010年截至6月底有442条。

今年3月下旬至7月底,我市工商部门对全市汽车销售服务领域进行规范化建设,现已取得一定成效,汽车服务行业违法行为立案29件,其中办结14件。汽车消费申诉明显下降,以金华汽车城为例,今年一季度汽车消费申诉达到32起,为历史最高纪录,但二季度相比于一季度,下降了50%。

日前,针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内部的一些潜规则和长期存在的痼疾,金华市工商部门曝光了其中的四大黑幕。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经营主体资格不明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办法》规定,经销商由汽车厂商授权获得销售资格,并要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作品牌汽车销售备案。经备案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市工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品牌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并未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经营范围多为“商用车销售”或者“乘用车(九座以上)销售”,存在超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的问题。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墙上、牌匾上分别标有“比亚迪某某销售店”、“东风悦达起亚某专营店”、“东南三菱汽车某某特约经销”、“长安福特4S店某指定代理商”、“华晨汽车特许专卖店”字样,在其经营场所内及门口摆放有待售的“别克”、“比亚迪”、“现代”、“赛拉图”等品牌汽车63辆。其行为涉嫌未经授权以专卖店的形式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的1月3日、1月9日,分别与浙江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浙江某汽车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代理协议,负责金华区域的中华轿车和三菱系列汽车的代理销售业务。

2008年3月份,上述两家公司分别为当事人制作了特约经销字样的牌匾,并悬挂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上方。其门楣上的“比亚迪汽车某某销售店”、“东风悦达起亚某专营店”、“长安福特金华4S店某指定代理商”的牌匾也是品牌代理商进行制作并悬挂的。

当事人在未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的情况下,以上述“特约经销”、“特许专卖店”、“专营店”等名义从事代理销售汽车的经营活动,至2008年4月22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悦达起亚”汽车12辆、华晨汽车2辆、东南三菱汽车3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限期登记;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6条规定,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畅销车型价外加价零配件无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需要有中文标注的厂名、厂址,并有相应的合格证明。而部分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中涉及国外品牌的,存在只标注国外文字,无中文标注的零配件,并且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及检验证明,不符合法定要求。

同时,一些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在厂家指导价的基础上,要求消费者另外加价或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装潢后才能尽快提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潘某投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推销该公司经销的规格为SC7162C4的两厢轿车时称,该车子的发动机是进口的,消费者根据上述介绍选购了该车,购车价款为11.18万元。

消费者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变速箱漏油,当他向生产厂家咨询过程中得知该款轿车的发动机属国产发动机,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办案人员向该款汽车的生产厂家询证调查后发现,该发动机是部分配件进口后在国内组装的。

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欺诈行为,经过调解,消费者得到一次性赔偿6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按揭担保服务乱收费

商业贿赂行为较普遍

购车客户可以选择按揭贷款购车,但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普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和乱收费或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如部分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假借抵押登记费、抵押评估费、印花税等名义向购车消费者收取费用。

根据群众举报,工商部门查明当事人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开始委托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办理其客户的汽车贷款业务。

当事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办理汽车贷款的客户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考察费、抵押公正费、评估费、建档费、印花税、风险费等费用,将收取的上述费用全部交给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由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办理汽车贷款的各项手续。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从代理汽车贷款业务获得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返还给当事人。

从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当事人18万元。当事人在收取上述费用以后全部如实入账,并按照25%的税率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为1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3.5万元。

车辆保险代理有点黑

三种违法行为最常见

当前较多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从事着保险兼业代理或者推荐车险客户的行为。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在保险代理中主要存在着超范围代理保险及商业贿赂、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

根据举报,工商部门发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保险兼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和中国银行某支行一起合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返点费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支付给当事人的返点费用为商业险保险费用的20%,而其中商业险保险费用8%的返点给了中国银行某支行,当事人实际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商业险保险费用12%的返点费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收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商业险返点费用3.6万元,非法所得为3.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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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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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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