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进入“标准”时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0:00:20 156 人看过

户外广告一头连着市容市貌,一头连着公共安全。想想台风来袭刮倒的户外广告牌和参差不齐、五颜六色的广告牌带来的视觉污染,就知道户外广告的管理可不是什么小事情。

去年开始,市质监局牵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城市视觉规划设计研究所等单位联合起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规范》围绕哪里可以设、怎样设置两大主题,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供了最直接的标准参照。按照标准开展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将为我市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可靠,提升城市市容景观水平,推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第一手帮助。《规范》将于2月1日起实施。

分区设置

请到各自碗里去

在户外广告管理中,哪里可以设一直是个难缠的话题。法律、条例只是作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实施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市城管局市容环卫处工作人员胡逸民告诉笔者,即将实施的《规范》通过分区设置标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作了明确的区域界定。

我市将把可以设立户外广告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划分为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引导发展区和引导发展节点四大类。

禁止设置区除临时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外,禁止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

一般控制区强调广告的韵律感和协调感,可局部、少量、有序设置户外广告。该区域内允许设置平行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除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景观雕塑式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时下,不少月光经济街区设置户外广告受到不少限制,今后,我市将通过引导发展区加以协调。引导发展区从优化城市视觉秩序、提升城市景观品质出发,放宽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度、比例、数量限制,鼓励高标准、高品质的户外广告设置形态。

引导发展节点区则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更高要求,该区域以雕塑化、景观化,彰显城市个性符号的构筑物形态作为广告载体,展现城市的公益文化宣传及最具代表性的商业品牌。

标准把关

尺寸亮度都管起来

紧邻你家的户外广告,炫目的灯光有没有亮瞎你的眼尺寸不一的广告牌,突出的灯箱有没有差点碰了你的头

长期以来,对于各种各样的户外广告,管理人员通过肉眼判断整齐度、美观度尚能对付,要是面对市民对照度、尺寸的投诉,那可不是仅凭肉眼就能服众的。

在即将实施的《规范》中,相关部门通过标准的引入,让一切评判有了科学的依据。

对于市民日常反映最强烈的户外广告灯光扰民问题,市城管局将对照标准,通过购置现代化的仪器,规范户外广告正确使用灯光。

按照标准,今后我市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商业区域夜间亮度值应小于1200cd/(cd:坎德拉,发光强度的单位),其他区域夜间亮度值应小于400cd/;灯箱户外广告,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至1.5,且不得大于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户外广告设施夜间照明应尽量避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晚上11点之前,住宅窗户的垂直面照度限制在10Lx(Lx:勒克斯,照度单位)以内,晚上11点之后,住宅窗户的垂直面照度限制在5Lx以内。次日零点至5点期间,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开启照明装置。

结合新标准,我们正在考虑今后全市的户外广告以灯箱为主,LED为辅,且灯箱广告所带灯光不能暴露在外。胡逸民告诉笔者,这样做一为美观,二为环保。

重点整治

公共设施上设广告有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阅报栏、公交车候车亭等公共设施很受广告公司的青睐。但从今年起,市城管局将通过标准引导,要求广告公司正确设置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与公共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在现有公共设施的非广告位置增设广告,不得以设置广告为目的改造或增设公共设施。一些广告公司为了迎合广告商需要,违背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设置户外广告,今后将重点整治此类行为。胡逸民说。

下月开始,利用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允许设置在预留的广告位置,宜采用灯箱形式,且不得设置于设施顶部。利用阅报栏、宣传栏和报刊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保证阅读区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广告设施面积不得大于其全部面积(包括广告展示区域和阅读区域)的50%。

此外,利用路名牌、咪表告示牌、道路遮阳篷、电话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与所依附的公共设施规格、比例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公益广告比例应大于30%。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镇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以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五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承办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民墙等户外广告,需提交设计图和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场地协议书(占用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场地,需提交经城建规划,环保、公安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广告专栏》的设置和张贴广告,由各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和安排。

第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设置安装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园林绿化。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第九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为搞好市容,保持城市整洁,各地有关部门应把户外广告列入卫生门前三包内容,对在本单位门前乱张贴的广告有权进行清除,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一条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的15%,具体标准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第六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限期清除,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三款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取消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修复,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户外广告经营权。

所罚款项,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户外广告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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