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哪些公诉案件双方可以和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1:55:52 498 人看过

一、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哪些公诉案件双方可以和解

1、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

二、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刑事和解协议可以有统一的格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有所变化。基本的格式应当注明进行和解的时间、地点、参加的人员,清晰、准确地记明和解的事实和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和义务,还有最后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有参加刑事和解的人员均在该协议上署名。

刑事和解协议应经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刑事和解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即与司法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司法确认前反悔的,案件恢复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生效后,犯罪人应当自觉依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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