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粤林[2001]172号,自2001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六条,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
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二、办理材料
内容需真实。收原件。
1、如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备案登记证明或驯养繁殖台账(档案)或经营利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复印件。2、如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收复印件。3、如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收复印件,。4、如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收复印件。
内容需真实。收原件。
内容真实,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内容真实,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收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者有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内容真实,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上盈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者有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区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量过大,可能对野生资源造成破坏的;
(三)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三)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四)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五)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者的申请报告;(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四)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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