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职务侵占的工作人员需在用人单位在职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必须是在职状态才能构成此罪。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需要退陪吗
公安机关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所进行收缴后,应该对被侵占的公司进行退赔,如果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被侵占的企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被害人不能申请执行刑事退赔
(一)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从《刑法》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仔细推敲《刑法》第64条,其规定未在第三章“刑罚”中,而是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的第一节“量刑”中,具体是针对量刑的适用,即被告人是否退赔赃款是作为量刑的考虑情节,而非具有实际执行的效力。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将该财物挥霍、非法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追回的,应当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无法退赔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刑法》第64条的规定,主要是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而非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因而,责令退赔并不是我国刑罚的种类,将其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稍显牵强。
(二)刑事退赔不具有民事强制性。《刑法》第64条规定的“退赔”是指返还赃款赃物的意思,所针对的仅仅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不包括合法财物,而民事上的“赔”是指用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履行债务。
(三)刑事退赔不在执行范围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对何种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予以了明确列举,其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前文所述,“责令退赔”有别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刑及财产部分仅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责令退赔”并不在其列,因此,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未明确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如何执行的问题。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被害人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据以申请执行,尚缺乏法律依据。
(四)被害人的特殊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作为执行申请人。在诉讼法学中,被害人并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第三人,“将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则弊大于利”。被害人即使参加了刑事诉讼,也多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审理,其陈述只能作为证据供法院参考,法律实际上并未赋予其任何实体权利,例如上诉权。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学体系下,被害人不是适格的执行申请人,其在诉讼主体上不具有正当性。假设被害人可以申请执行,那么,如果被害人对刑事退赔判决确定的退赔种类、数量、金额持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如果赋予其上诉权,实质上就是允许其对刑事判决内容提出上诉,这无疑是与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也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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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否是职务犯罪呢?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21、不是。职务侵占是指利用职务是的便利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产进行侵占的一种行为,所以职务侵占不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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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财产是否包括职务侵占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20雇佣对财产进行侵占的,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看侵占的行为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