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24:47 133 人看过

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求: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病历的相关要求规定是什么

1、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2、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3、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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