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是否算作鉴定结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09:56:20 385 人看过

事故认定书是属于鉴定结果的。公安的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的重要的证据之一,若是当事人中一方或是双方没有不同的证据,或是足够推翻其结论的原因,则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成为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的根据。在因为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的赔偿案件当中,当事人应依照道路交通的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进行举证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书能拒收吗

(一)不能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在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相关程序后,会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但有的当事人由于对认定书有异议,拒绝签字,不予接收,这是极其不可取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送达。

(二)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处理方法

从另一个方面看,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应当接收,这样可以对持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认真审读,仔细研判,以便从中找出具体的错误之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后者在受理后需在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当然,当事人收到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争议。因此,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绝不可拒收。只有认真签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事故认定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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