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辽工商发[2004]96号
发布日期:2004-8-2
执行日期:2004-8-2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四个规章,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保证,也是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加深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积极应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本着认真贯彻、积极探索、逐步规范的工作原则,结合登记管理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总结、评价、交流贯彻落实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订预案,遇到的难点、疑点、焦点问题要及时请示。在这项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体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基本要求,力争用3—4个月的时间,使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许可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登记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要求办事,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一是严格执行登记程序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格式文本,统一文书格式,进一步规范审查、受理、决定、发照、公示等工作规程;二是严格执行登记时限的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等特殊情形外,应当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是严格执行告知、公开等各项规定,坚持依法收费,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登记的公示问题。采取网上公示和登记场所公示两种方式。省局红盾网在政务公告栏公示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格式文件、前置审批目录。省、市、县局在登记场所公示本级局的登记范围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被委托登记的单位,登记场所的公示由委托单位统一制作。各地行政审批大厅的公示方式由各地自行决定,但内容要与上述要求一致。
2、关于前置许可依据问题。前置许可暂按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前置许可目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关于经营期限与前置许可期限的衔接问题。经营范围涉及的前置许可或者审批文件有期限的,应在核准事项后以括号注明期限。
4、关于登记文件签发权限问题。除名称核准、登记受理和一般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期限、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的变更由受理人员签发外,其他登记决定由核准人员签发。各市要履行内部授权手续,明确受理人员、核准人员及局长的权限。
5、关于验资证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验资证明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结论为准。
6、关于申请材料的核实问题。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外,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需要核实,由受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7、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登记没有法定依据,停止该种类型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已登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逐步进行规范。
8、关于多渠道受理问题。对以邮寄、传真方式提交企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明确责任人、联系方式和工作要求;对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企业登记申请的,按照外网申请、内网受理的原则,待省局红盾网增设相关栏目后执行。
9、关于企业名称登记材料的归档问题。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归入登记档案外,其它材料应以便于查询的方式合并建立企业名称登记档案,作为临时档案管理。
10、关于登记表格的进一步完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登记表格不能满足规范登记工作要求的,各市可根据实际,统一对内容进行修改,也可增设新的表格。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责任制,建立责任备查簿,记载登记情况。
二ОО四年八月二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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