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1:22:49 97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实施,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统范围问题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也应参加我市的失业保险,比照本市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暂仍按照原市劳动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参统时间问题

(一)未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7号令)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从1994年6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并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原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75号)的规定,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并补缴失业保险费。

三、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1999年10月31日前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和有关政策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未满的失业人员,从1999年11月1日起,按《规定》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附后)。

(二)自1999年11月1日起,失业人员的北京补助金,其1999年10月31日前已报销和调整后报销的医疗补助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标准总额。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向其家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800元。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调整时,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随之调整。

四、关于累计缴费时间问题

(一)在1999年10月31日以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未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规定在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

(二)1999年10月31日前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停发的,其未领取的期限不予保留。失业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

(三)1999年10月31日前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本人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失业前的的连续工龄,不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

(四)自1999年11月1日起,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存档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存档期满不再续存又不转入其它单位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比照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其存档前的连续工龄和存档期间的实际缴费时间,可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存档期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比照自动离职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其存档前的工龄不视为缴费时间。

五、根据《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今年已核定,为减少工作程序,方便用人单位,1999年11月至2000的新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核定前,仍按已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对《规定》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在2000年进行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核定后,予以补缴。

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91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12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33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54元;

五、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4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为291元发放。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4: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7-26执行日期:1999-7-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涉外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74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就《规程》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税务检查工作的传统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税务审计工具箱模式,结合现代审计技术和税务审计特点,制定了《规程》。制定《规程》的目的,就是将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纳入规范的程序中进行。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的涉外税务部门,特别是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务必提高对实施《规程
    2023-04-24
    25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现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转非劳动力名单的确认工作。待公安部门办理转非手续后,根据转非劳动力的就业途径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或就业登记等手续。二、市和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转非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三、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应当到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一式五份(式样附后);(三)《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式样附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对后,在《北京市用人
    2023-04-22
    412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税局下达执行。二、总投资30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项目,由本市自行审批。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国务院(国函[1994]89号)批准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该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四、1995年底前,本市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和必需的其它器材,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五、1995年底前,本市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它必需的技术装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六、由市人民银行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报,争取尽快批准本市设立第一批外资金融机构
    2023-04-22
    235人看过
  •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文号:农质发[2009]5号发布日期:2009-6-1执行日期:2009-6-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
    2023-06-07
    23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商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基本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023-06-05
    11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电监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件)为基础,连同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高耗能企业,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进行
    2023-04-24
    381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6]2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为切实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增值税是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和市局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争取区、县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二、为确保土地增值税各项征管任务的完成,经市局领导研究决定,各区、县局、分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科(涉外税务分局在业务科)全面负责(科代所),对此须认真依照市局京地税人[1996]249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土地增值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2023-05-03
    434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4]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现就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问题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2.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我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随军后个人帐户资金实行了封存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3.未就业承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二、医疗保险
    2023-06-04
    339人看过
  •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学习、贯彻两个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商联会:《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06年10月26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参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区县商务局、商联会:《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06年10月26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参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方案,持制定以下工作计划,望认真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广泛宣传、全面教育、分级培训、落实普查
    2023-06-09
    21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就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实施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的,该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二、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三、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特困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一个年度内一个特困人员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由个人负担
    2023-06-05
    493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现就贯彻实施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海洋环境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正确理解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和融会贯通,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二、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完善和
    2023-06-06
    49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京政法制监字[2004]24号发布日期:2004-8-18执行日期:2004-8-18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经过分析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印发,请各部门和各区县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初审,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其主体如何确认?初审和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二、关于行政许可专用章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适用范围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在受理和履行告知、
    2023-04-24
    257人看过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刑事诉讼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江主席签署第64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担负侦查、预审、看守工作的人民警察尤其要把学习刑事诉讼法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学习以在职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并进行考试、考核。各警察院校、各种培训班要把刑事诉讼法列入基本的公安业务课进行讲授。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人民警察全面、深刻地理解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2023-06-11
    37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北京社保关于照片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3
      目前北京社保问题要求照片,参保人近期正面端坐免冠彩色照片,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
    • 想知道有关于北京会记工资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8
      答案是:在一个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度里,衡量这个国家老百姓生活水平高低、财富增长快慢的立足点,应放在社会的“工资短板”方面,即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下及社会贫困线以下两个层面。首先,要看这两个层面人群的变化。分析一下,这两个层面聚集的人群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如果增加了,就意味着社会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在进一步扩大,社会矛盾也有可能在进一步积累,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这种现
    • 如何贯彻落实的相关配套法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你作为一个公务员还看不懂法律啊!自己查查看不就行了。事实上也是这么规定的。
    • 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有哪些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3
      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暗度陈仓的问题。 一些人对上级政策始终抱有怀疑、抵制、涂改的态度。他们从不会“上有政策”,就“下有贯彻”,最好的态度就是等等看看,而多数则是以“对策”对“政策”,以绕道走作变通。如网上披露的,“公务宴请转入环境奢华的偏远私人会所,采取分开发票或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大额招待费用,以单位食堂工作餐名义高标准进行公务接待,喝高档酒撕商标、用矿泉水瓶装茅台”,“一些车辆的车牌用免费停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