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6:05:12 340 人看过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答

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哪些地区和产业项目可以减按24%税率征税?

答: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哪些地区和产业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答: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的范围包括: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对、国企业;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沿海开放区和福州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对、合资经营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对一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6)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问:福建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何优惠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包括港澳台胞和华侨)投资下列地区、产业、项目可予以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1)在福建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举办的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

(2)在福建省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电力和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3)在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4)在湄洲湾举办的较大型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

(5)福建省委、省政府规定的30个国营农场、林场、养殖场、沿海岛屿突出部与台商、外商合资(合作)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

此外,外商在福建省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福州老市区内举办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

问:未按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列支?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对、商投资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问: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其资产重估变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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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合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能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答: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1)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规定对其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未到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限的,已按税法规定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不得重新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但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可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开始或者尚未期满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至期满。

问: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购买企业股票,能否享受再投资退税?

答: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国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应如何征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获取的所得应合并在该企业的当年度经营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一(财产现存价值十转让费用)

财产现存价值=该项财产原价一已计提折旧或已摊销额

转让费用包括为转让该项财产而发生的手续费、搬运费、拆迁清理费以及其他与转让财产有关的费用。

问:外国企业受聘于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所取得管理费应如何计算征税?

答: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因此,对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除应征收营业税外,还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士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帐册、凭证等,可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利润率由提供服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同行业利润率水平在20-40%之间确定。

问: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纳税?

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设、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扣除工程转包价款、代购设备、材料款后计算缴纳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对仅承包机器设备安装、装配业务的,其代购、代制机器设备的价款确实超过合同业务价款总额7o%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准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哪些费用属于筹办期费用?

答: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筹办期费用如何摊销?

答: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

问: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费用如何列支?

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列支。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和费用的,如何进行税务调整?

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如何进行税务调整?

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如何确定?

答: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外国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确因行业特点等原因,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亏损如何处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形资产如何计价?

答: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存货如何计价?

答:税法规定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与办“两型”企业可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答:产品出口型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如何征税?

答: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外国企业和外藉个人转让其中国境内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投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权益,应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一、开发商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土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季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一)使用权出让金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出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者所报条件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拍卖出让的,最高报价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协议出让的,应交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或者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出让金额。

(二)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场地使用费。

(三)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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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二、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无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审核、接收资料(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填写是否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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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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