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买卖合同适用撤销权吗
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所以买卖合同适用撤销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卖方逾期交货,买方能拒收吗
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可拒收货物事实上,卖方逾期交货,就是违约,而买方拒收货物的,就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因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而卖方具有按时交货的义务。
如果卖方没有按时交货的,即构成违约,买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也就是说,卖方逾期交货的,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如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实践中,认定卖方逾期交货的方法:
1、合同中有约定交货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日期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合理准备时间为准。
卖方在约定好的准备时间后仍然没有交货的,视为逾期交货。
买方想解除合同的(拒收货物的),需告诉卖方,并主张损失赔偿只是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在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后,卖方并不同意,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
这个时候,买方可以联系当地的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或这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到退货的目的。
当然了,并非卖方逾期交货了,买方就一定能拒收货物的,仍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如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货是否造成根本性违约等等。
情况不同,结论就会截然不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之一。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受第三人欺诈等情形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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