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民润超市负70%责任赔偿1.1万元
消费者罗女士在民润超市购物时摔倒骨折,超市承诺赔偿,前提却是罗女士要签字承认自己有过错?愤怒的罗女士于是将民润公司和超市一起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民润超市应承担七成责任,判其赔偿罗女士1万余元。民润超市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超市摔伤告商家失责
今年42岁的罗女士诉称:2007年10月12日上午8时许,她在民润超市购物时,因超市没有将积水清理干净,地上湿滑,也没有放置任何警示牌,导致她在日用区摔倒。并且,直到她拨打110报警,在警察的干预下,超市负责人才陪她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她的左手骨折,尾椎骨裂,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恢复。
罗女士表示,民润方面曾答应赔偿她1.6万元,但前提是她要签个承认是自己过错的约定,但她没有签,因此未获得赔偿。
罗女士为此将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润公司)和事发的梅林四村民润超市(以下简称民润超市)告上法庭,索赔6.1万余元。
法院判超市担责七成
一审开庭时,民润公司和民润超市辩称,该公司各方面操作经过多年检验,从没发生此类事故。结合超市实际,即使有积水也应该在水产区或生鲜区,不可能在日用品区。同时,罗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应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福田区法院一审酌定民润超市对罗女士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民润超市应赔偿罗女士损失1.1万余元,民润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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