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更广、更强的保护
1.对知识产权的广泛保护
传统上,专利最初授予制造物,但对于知识密集型的工业和技术,诸如银行交易惯例等,也能被授予专利。安全保险产品、电子商务形式、医疗服务等也都能被授予专利。专利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在制造业,在服务业同样如此。
事实上,专利保护范围正在拓宽。1975年日本的专利保护范围中增加了对药品和原料的保护。自那以后,微生物、DNA重组技术、甚至动物都得到了专利保护。人们甚至就向克隆绵羊授予专利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
1993年,计算机的一种数学算法被授予了专利。电子货币、软件及类似物传统上是受版权保护的,但是由于通过表现方式的改变能避免侵犯版权,因而在版权是否能充分保护此类发明,是否应另寻方法来保护思想而不仅是其表现方式等方面引起了争论。自1997年以来,向以软盘或光盘形式储存的软件授予专利成为可能。事实上,软件是可被授予专利的,从而也就有了拓宽专利保护范围至网上软件或其他以软盘或光盘储存的软件的讨论。
展望未来,拓宽专利保护范围的趋势很可能持续下去。直到最近,日本仍处于追赶阶段,主要是考虑从美国和欧洲取得一些基本技术的许可证并随后用于商业化生产。这没什么风险。在那个时代日本人主要是对大量发明进行改进。只是其他国家更不愿意出售他们的基本技术或颁发许可证了,日本人需要做更有创新性的研究和发展——包括继承已往所有风险并对基本技术给予专利保护。
2.服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是使服务公司更好地管理它们的知识产权,准备好把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拓宽以包含服务业在内。例如,电子货币,就已经在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获得了专利,唯一一个尚未给电子货币授予专利的国家是日本,这意味着日本那些想在国际业务中使用电子货币的银行和其他公司别无选择,只能使用外国专利。
其次是制定一份保护新领域的计划。软件传统上处于版权法的保护之下,现在这种保护越来越被认为是不充分的,人们呼吁应对其授予专利。对于数据库和国际域名来说同样如此。此外,如何把这些东西与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也作为问题提了出来。许多公司的商标已用了几十年,到头来却发现别人已注册了包含其商标的域名。
第三是拓宽专利权的范围。迄今为止,改进发明只被赋予很小的专利,几乎人人都能得到。然而基本发明需要更广的专利保护。过去,日本授予专利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与呈交的作品范例严格相符。但是日本专利局已逐渐地改变着政策,开始与西方实践相一致,赋予专利的范围在拓宽,并不再需要作品范例。
3.专利保护的效力:侵权要赔偿吗?
悲哀地说,日本的情况是,虽然专利侵权要赔偿,但是专利遭侵犯的人是失败的。日本专利侵权案的判决赔付款只有美国的1/200。在很多案件中,即使一家公司发现其专利已被侵权并将侵权人告上法院,法院仅仅是命令被告支付普通的许可费。相比之下,如果坐车不买票,被查出时要支付三倍的车票费。这样,在专利案中,你仅需支付在初次买票地应付的车票费。别奇怪,几乎无人愿费事地去就特许合同进行谈判。大多数人只在他们被查到时才付费。这就是专利侵权赔付的真实情况。
日本公司在意识到它们很难在本国法院获得满意的结果后,开始在美国法院起诉,从而回避了本国的法律的适用。日本的专利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改,改变了过去在专利侵权案中仅需赔付3%许可费的旧规定,新规定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同时,证明损失赔偿的标准也放宽了,现在可以充分显示侵权人到底出售了多少违法产品。在公司侵权案中,最高罚金已经从修改前的4500美元提高到140万美元。不过即使这样也走得并不远。
4.损失评估的全球化
专利需要强有力的保护。那些使用了他们创造性知识资源的人们值得全世界范围的保护。正如专利信息通过技术报告而遍及全球,在侵权案中的评估损失方面很可能出现国际标准。
东京区法院正放弃其旧标准,并在提高专利侵权案中规定最高损失赔偿。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一家加拿大电信公司起诉一家韩国制造商侵犯其半导体专利,索赔损失达9300万美元。这个金额是日本法院过去判决最高赔金(约900万美元)的10倍还多。事实上,该案已经过美国和欧洲法院第一回合的审理。甚至在加拿大公司把案件提交到日本法院之前,它已在美国和德国提交了类似的诉状。在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和杜塞尔多夫法院赢了这些案子以后,这家公司现正在日本催着结案。除非有国外判例,否则日本法院并不愿意判给巨大的损失赔偿。这也就是为什么原告首先要去美国和欧洲法院起诉的原因。
同意判给高额损失赔偿的日本专利法修止案,获得了日本国会的一致通过,此外法案还提出了其他要求强化保护的具体建议。立法委员会清楚地意识到,除非知识产权能获得更强有力的保护,否则日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强国。
5.体制改进的构思
曾有建议进一步改进日本专利制度。
三倍损失赔偿
首先,需要采纳三倍损失赔偿制度。虽然专利赋予了排他性的权利,但也赋予了传播技术信息的义务。因为信息是公开的,所以人们才能利用信息生产出想要的产品。因为这是知识产权,所以即使有人剽窃了它也不会消失。事实上,很难发现别人在非法使用技术,也很难证明损失的程度。结果是这种体制仍将有益于假冒者,除非法院在证据表明了确切数额后给予三倍损害赔偿的体制被采纳,否则情况不会改变。即使三倍损害赔偿也并不过分,这是一个符合知识产权性质的数额。
发现制度
其次是采取发现制度。即使怀疑专利被侵权,你也很难确切地指出一家公司在使用什么样的生产技术,除非你能深入到它们的工厂实地考察。但公司允许竞争者四处察看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同样也不可能指出专利侵权的范围有多广,除非你实际看到了公司的帐目和销售数据。即使你在市场上发现了假冒产品,这也仅可能是冰山之一角。除非你能无拘无束地获得其他公司的信息,否则你很难提起诉讼。因而日本必须建立一个发现制度,如同美国现有的那样。
更强硬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是需要更强硬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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