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体系中,司法解释权仅归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等地方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权。相关规定及法律依据有: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
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于已经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清理工作应当于2012年3月底以前完成。对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符合法律精神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的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官司打赢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如果打官司胜诉后,败诉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
如果判决生效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意味着,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以及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如果有执行能力,但采取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拒绝履行执行义务,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对有金钱给付的判决,如果拒不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有权要求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当然,执行费用也由被执行人支付。如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也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失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将无法申请贷款,无法参与招投标,无法申请政府资金等等,在生活和工作上收到极大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将无法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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