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决定任命。
2、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具体终止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A、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的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如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任职终止时间,为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人员的时间。
B、辞职的,以辞职获得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任期内,公务员辞去职务,必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必须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对国家和社会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公务员辞职必须得到批准才能生效,不能完全由自己决定。公务员辞职未获得批准的,不能离职。
C、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四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一般来讲,公务员被罢免或被撤职的,在罢免或撤职决定通过时,其任职终止,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罢免或被撤职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其任职方能终止。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委任制公务员应当获得任命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主要是指经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进人机关工作的人员。第二,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调人机关任职的。第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包括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内平级调动。轮换是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
公务员,根据安排有计划地从一个职位转换到另一个职位。挂职锻炼是机关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或上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增加公务员不同单位的工作经验。第四,晋升或降低职务。晋升是由较低职务升任较高职务,降职是由较高职务降任到较低职务。第五,其他情形。主要是指由于机构调整、撤并等,原机构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根据规定,公务员从原来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必须履行任职手续。
2、委任制公务员应当办理免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转换职位任职的,包括转任、轮换,应当免去原来职务。第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应当免去原来职务。第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第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第五,退休的。
(三)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权限
1、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力、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除由国务院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任免除由本级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3、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除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除本级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四)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发布免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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