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受贿不承认,办案机关会采取相应侦察措施调查核实。有受贿人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有行贿行为,即便其不招供,也可以定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代为递交行贿财物第三人侵吞贿赂。
行贿人有时会通过第三人将财物递交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该第三人将财物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应当如何处理?在第三人全部据为己有的情形下,对于行贿人行为的定性,可适用未完成犯罪形态原理,即行贿犯罪未完成,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因此构成行贿罪未遂犯。第三人若拒不退还所侵吞的贿赂款物,对于第三人的行为,可认定为侵占罪。刑法第270条第l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扣不退还的处,这里的代为保管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但凡非以所有的意思暂时地占有他人给予的财产都属代为保管,不限于狭义之意。若第三人系非以所有的意思暂时占有贿赂,即使这种占有具有非法性,亦不妨碍代为保管的成立。在第三人部分地将贿赂款物据为己有的情形下,如果实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未达到定罪数额,行贿人成立行贿罪未遂,第三人可能成立侵占罪。如已达定罪数额,则行贿人成立行贿罪既遂,被侵占的数额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第三人成立行贿罪共犯和侵占罪,实行两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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