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08 16:28:42 239 人看过

因公受伤可以鉴定为工商的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最新出炉,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呢?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医疗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

2.支付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3.特别说明: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本人工资”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后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四十一条

二、伤残津贴

1.适用伤残等级:一级至六级。

2.支付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3.特别说明: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本人工资”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对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变化后的伤残等级调整计发;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级至十级。

2.支付标准:

五级伤残社平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7个月

3.特别说明: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九条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级至十级;

2.支付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2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24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8个月

3.特别说明:

“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该“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受“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的限制,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

2.支付标准: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实践中,计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所依据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应包含加班费、奖金、津贴、各项补助等,沈阳地区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

3.特别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六、伙食补助费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

2.支付标准:

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付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

3.特别说明:

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七条

七、住院期间护理费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

2.支付标准:

日护理费,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参照当地雇佣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确定。

3.特别说明: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如安排护理,则无需另行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劳动者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的,应当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动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相关证明。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三条

八、生活护理费

1.适用范围: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特别说明:

生活护理等级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依法享受的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九、外地就医交通费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本人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报销标准:

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3.特别说明: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外地就医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过上述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保险。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七条

十、外地就医宿费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本人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报销标准:

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

3.特别说明: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外地就医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七条

十一、丧葬补助金

1.适用范围:

职工因工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2.支付标准: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

3.特别说明: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在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类待遇中任选其一领取。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八条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适用范围:

职工因工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2.支付标准:

配偶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特别说明:

“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是指该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该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其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平均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亲属,系需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起算时间,为职工死亡的次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在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类待遇中任选其一领取;

依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适用范围:

职工因工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2.支付标准:

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特别说明: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注】以上标准,适用于2018年2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以及2018年2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

法律依据汇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所包含的全部的内容,沈阳市的保险所包含的不住的待遇你仅仅是医疗费,甚至像是外地就医住宿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项目都是包含在内的,工伤保险的待遇越来越人性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还有保险业竞争行业的加强,板焊的种类将会越来越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n(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n(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n(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n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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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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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沈阳有几类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待遇如何
    沈阳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分三类从今年3月1日起,沈阳市将启动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该项保险实施后,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在获得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补偿之后,还可获得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补充工伤保险还将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护理补偿金。【未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需要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未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此外,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缴费标准】: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分三类沈阳市补充工伤
    2023-05-05
    405人看过
  • 沈阳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2、用人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升学、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的;5、重新就业的;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8、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2023-05-29
    194人看过
  • 沈阳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哪些材料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一)生育(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7〕提供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确认无误,及联系电话。(二)引、流产(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3)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4)医疗费收据原件;
    2023-05-30
    114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工伤保险待
    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2、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3、其他待遇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4、工亡待遇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
    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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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如何报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是在职职工都应该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职职工发生工伤时刻享受工伤保险报销的待遇。本文将为参保人介绍工伤保险如何报销。工伤保险如何报销?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经办人章确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它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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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五险一金待遇如何
    沈阳计算五险一金待遇:10000元医疗费:医保中心扣除起价费3000元,其余医保单位报销65%~80%,自己承担剩余医疗保险上缴比例为: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2%,外加8元大病统筹。假设在沈阳的“三甲医院”,住院期间用的药+手术+住院等费用一共花了10000元,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3000块,这是起步价。剩下的7000块根据医院等级和用药分类不同,医保单位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大约报销比例在65%~80%。以医保单位的报销比例为80%,那就是7000×80%=5600元,而个人支付的就是7000×20%=1400元,加上起价费3000元,就是4400元的费用。所以,住一次院,自费金额大约在3~5成。目前沈阳的政策是退休之前必须交满25年。目前沈阳医保的缴费平均工资是2857元,2%的费用打到医保卡,每月医保卡里的费用就是2857×2%=57.14元。生育保险:剖腹产在家
    2023-05-30
    433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与伤残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职业病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性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畴。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023-11-03
    133人看过
  • 什么是工伤待遇险,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其中: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
    2023-04-19
    489人看过
  • 洛阳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标准(工亡)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注: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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