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一、什么是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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