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案件的双面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8:46:59 266 人看过

案件引入

近日,贪腐金额超过两亿的巨贪白恩培和魏鹏远双双被判死缓,且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一种行刑方式。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表决通过后,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

终身监禁的两面

“终身监禁”在海外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活死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它显得没那么残忍,且又不失刑罚的威慑性。让一个罪犯在遥遥无期的监狱里反省和懊悔,受到永远无法重获自由的绝望煎熬,这样的惩罚跟死刑相比,不遑多让。此外,“终身监禁”一个罪犯,作为教育社会的“活标本”,“教育效果”也许更好。因此,“活死刑”对中国减少死刑适用的同时,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教育意义,都具有进步的价值,这一点值得肯定;并且终身监禁顺应去死刑化的发展趋势,就我国当前国情考虑,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我国传统的惩罚观的刑法理念也是我国当前保留死刑的重要原因,但顺应现代刑罚体系,少用、慎用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必然趋势。终身监禁可以有效成为死刑与无期之间的过渡性规定,从贪污贿赂犯罪这特定犯罪类型开始,普及至非暴力犯罪,最终适用于暴力犯罪,从而达到替代死刑、废除死刑的目的;同时,近年来,逃往海外成为我国贪腐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主要选择,出逃的人数、级别、手段、涉及的金额、都不断上升。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当前多数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针对我国刑法对相关职务犯罪规定有死刑的客观情况,通行做法是引渡前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但在实践中,司法承诺本身国外未必采纳,且“外逃免死”使更多的贪官趋向于潜逃国外。终身监禁的确立符合了引渡外逃贪官、加强追赃挽回损失的客观需要,真正能够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到实现,有利于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

当然,“活死刑”本身也存在局限性。刑罚除了威慑力和教育性以外,还包含着改造罪犯的功能。终身监禁也就意味着罪犯即使“改造”好了,也没有重返社会的可能。此外,关押仍抱出狱期望的囚犯,在管教、监狱秩序等方面更顺利一些。而对于自由无望的囚犯来说,可能在监禁过程中会产生更大的心理扭曲,导致行为歧异,难以管教。长远来看,终身监禁还可能导致监禁成本大幅上升;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监狱管理情况来,终身监禁对监狱管理也形成了不小的管理压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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