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常见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5:40:43 277 人看过

有下列误区:1.未续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未续签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3.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

聘请法律顾问的误区有哪些

现在企业中,聘请有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例是比较低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许多企业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认识存在着许多误区。

一、许多企业不清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他们认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常年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甚微。他们认为解决问题首先要找“人”,然后才去找“法”,最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去寻找法律途径。由于这种思维方式,使得许多本来走上法律途径就能迎刃而解的问题变得复杂,这时法律亦只能空叹奈何。现在法院的执行难,很大程度就是由于债权人,不断地放纵债务人的履行期限所造成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都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时候,自然埋怨法律顾问无能。这时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无从谈起。

二、法律顾问通常只是做“消防员”的工作,即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纠纷事件,起不到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其实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知识参与管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是可以使企业避免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是为企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但这种情况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充分意识,甚至认为法的管理是累赘,没有效率;只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如梦初醒,但经常为时已晚,只得抱憾。

三、将法律顾问变成“年晚煎堆”———人有我有。有些企业将聘请法律顾问为时髦的事情,根本没有把法律顾问看在眼内,在顾问期内根本没有沟通,只是将聘请法律顾问对外挂在嘴边。这种形式上的法律顾问,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律师,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只有企业的管理者有意识,才能改变这种现状,否则相互之间的合作不会长久。

以上虽然仅罗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三种误区,但现在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比例低的原因由此可见一斑。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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