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于2007年4月16日进入被告单位,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5日到期,双方约定税后工资为6500元/月。2007年7月10日,由于申诉人向被告报告他加班太多,被告口头解雇了他。被告于2007年7月13日为申诉人办理了解雇手续
申诉人于2006年9月30日分娩,并且在哺乳期间解除了劳动关系,申诉人认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单方面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理由是申诉人反映加班时间过长,申诉人仍在哺乳,因此,劳动合同不应依法终止。因此,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被告终止与申诉人劳动关系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
2.请求被告作出裁决,从7月1日起支付所有工资,2007年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按税后6500元/月的标准)
3.要求被告于2007年4月16日至7月10日支付工作日加班费11011元,周末加班费11884元,2007年
被告答复说,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议终止劳动合同。事实上,申诉人自2007年7月10日以来一直未经授权缺勤,被告从未知道申诉人正在哺乳,因此他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并同意支付工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申诉人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因此,被告无需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
[律师意见]
作为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就公司的辩护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首先,被告无故驳回申诉人,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得到恢复。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于2007年7月13日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尽管被告辩称申诉人于2007年7月10日离开,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除名、辞退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人工作年限等。因此,证明申诉人自愿辞职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申诉人离职,因此,应假定被告无故解雇了申诉人第二,即使如被告所述,申诉人自2007年7月10日以来一直缺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中有类似规定,如“连续三天旷工可被解雇”。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类似规定,如“连续3天缺勤的工人可被单位解雇”。因此,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以投诉人连续3天缺勤为理由终止与投诉人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依据。同样,2007年7月13日,投诉人仍在哺乳,公司不能无故终止与投诉人的劳动关系基于上述三个原因,被告有义务恢复与投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07年7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全部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第4条第(1)项中关于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被告应根据申诉人的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加班费。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其他作息方式。这是企业实行非正规劳动制度的法律要求,即其前提必须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此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海市企业实施非正常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办法》(沪劳保发〔2006〕40号)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系统。然而,被告实施的所谓“非正常工作制”从未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即未经授权实施,这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确认部分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余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的,其余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实施不正常劳动制度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被告应根据投诉人的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加班费第二,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通过自己的协议允许实施非正常工作制,将为雇主规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开绿灯,这有损于法律的尊严。面对资本雄厚、劳动力薄弱的现实,工人往往会接受雇主的非法要求,不得不选择接受这些要求才能找到工作。这样,雇主的违法行为就会受到鼓励。更严重的是,劳动法要求雇主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将成为一纸空文,因为任何公司都可以通过与工人达成非正常工作制度协议来避免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总之,被告于7月10日口头解雇了申诉人,2007年7月13日为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撤销和恢复。被告规定的非正规劳动制度因未依法报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属违法无效。因此,应依法支付投诉人的加班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支持我们的观点,裁定被告与申诉人恢复劳动关系,并于2007年7月1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补发工资(税后6500元/月),共计26000余元;同时,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诉人支付超过23000元的工作日和周末加班费
被告在收到判决后15天内未提起诉讼。目前,裁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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