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曹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曹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曹某某因听信谗言,一时糊涂,作出了极不理智的行为,该行为虽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曹某某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庭审前,被告人及其家属也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且争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张某某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意愿,希望法院予以考虑及采纳该意见。因另一被害人林某某所经营的光明超市受到损失,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付其损失,但因被害人的原因,导致双方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被告人的行为的确造成了被害人林某某一定的经济损失,现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现行将2万元钱存放法院,以待事后解决该赔偿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表示被告人及其家属诚心诚意解决该赔偿问题。被告人曹某某主观上愿意积极赔付,但由于非被告人的原因未能赔付,由此请求法庭在作出判决时考虑这一特殊情况。
二、被告人曹某某虽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让他人通知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赶至现场时没有拒捕行为,并至派出所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前后一致,毫无隐瞒。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因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由此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又有法定的减轻情节——自首。到案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对犯罪行为十分懊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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