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限制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8:36:54 314 人看过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处理不好公司财务问题,把一人公司当成个体户来经营后果可是很严重的。公司债务的承担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个案中,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亦不例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

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计划生育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公式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中载明。

强制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案件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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