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对方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消除其社会危害,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指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对象。(3)避险原因是指只有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有危险,才能实施紧急避险。没有一定的危险,避险也没关系。紧急(4)对于避险对象,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5)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迫在眉睫,直接威胁到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对尚未到来或已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6)紧急避险的可行条件是指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紧急避险。(7)紧急避险的极限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其必要的极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规定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职务和业务上承担特定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危险迫在眉睫、正在发生,如不避险危险会立即转化为现实的危害。
3、补充条件,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险的危险,即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是不得已的选择。
4、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5、限度条件,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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