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1、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2、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3、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4、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一、国家赔偿案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
2、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
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
4、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5、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
6、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
7、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二、延期质证的情况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1、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2、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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