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1:43 60 人看过

2、各司法管辖区独立立法模式更为严格的法律冲突情况甚至不允许存在“点对点”双边协议模式,迫使各司法管辖区采取最后手段,即:,每个法域的独立立法应处理该法域提出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应当注意,大陆和香港>】采用双边协定甚至多边协议的模式来承认和实施对方的仲裁裁决,并没有太严重的障碍。主要障碍来自政治孤立的台湾地区。目前,台湾海峡局势的微妙加剧了台湾与其他三个司法管辖区之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困难。任何过于乐观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在台湾比法院判决更容易被承认和执行,都忽略了政治因素干预地区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影响和能力。具体而言,采用各司法管辖区独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大陆与台湾之间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均依照两岸各自的仲裁立法。即台湾地区以1992年9月颁布的《台湾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以及1997年和1998年5月对该条例的两次修改为承认和执行大陆仲裁裁决的依据;大陆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承认台湾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作为承认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依据。第二,在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时,台湾和香港和澳门基本上没有司法协助。台湾和香港有一些合作关系。这种司法协助基于互惠互利,只能参考每个司法管辖区各自的立法。第三,香港和澳门还根据香港仲裁规则承认和执行对方的仲裁裁决,1998年澳门政府第55/98/m号法令颁布的《外国商事仲裁特别制度》和1999年第55/99/m号法令颁布的《澳门民事诉讼法》。综上所述,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区域间仲裁裁决方面,四个管辖区中仍有两个管辖区以各自立法为主要方式。目前,只有大陆、香港和澳门都有安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可以预见,香港和澳门很可能在短期内参照大陆与香港的安排,迅速建立多边援助结构,但是,除非台湾主动改变其政治立场和敌对观点,否则与台湾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司法协助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各司法管辖区独立立法的模式。当然,虽然内地和香港和澳门已经就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达成双边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的成就,这不仅是因为在理解和严格掌握标准方面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因为这些条件仍然苛刻。沃夫曾说,即使在有限的问题上达成国际协议,如果不成立国际最高法院,各国法院可能会对公约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因此,法律的明显统一仍有彻底失败的危险。特别是,他们可能会根据自己法律中已知的意思来解释一个意义未知的名词。E法国著名作家巴丹甚至同意这种做法,但他的观点很难与公约不仅仅是两项单方面声明的并列这一事实相一致。”事实上,例如,“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作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一些学者指出,这一灵活而模糊的条款将是“影响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效果以及适用条件的关键因素,应进一步规定适用标准以及防止滥用和淡化冲突,以避免由于在理解和适用方面过于灵活而实质性不适用双边协定。3、区域间联合商事仲裁模式的构想区域间联合商事仲裁源于台湾学者为解决两岸仲裁裁决的合作而提出的一种联合仲裁模式。这种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因为双方处于政治壁垒的冷态,通过公共权力的性质直接司法对接和对话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可以更好地避免这一敏感问题,为仲裁裁决的广泛接受和实施奠定基础。学者们指出,这种模式不仅适用于内地和台湾,也适用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因此,建议四个司法管辖区的仲裁机构共同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以解决四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各管辖区人民熟悉本区域民商习惯和法律,当事人可以公平选择适用法律或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减少法律适用的矛盾。当然,是否需要建立一个特殊的区域间联合商事仲裁机制可能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这是真的。仲裁具有民间性质,大陆和台湾有近200家民间仲裁机构。是否需要另外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如果仅仅因为双方处于敌对状态,两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致使民商纠纷不能提交两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机构能否解决或避免双方之间的政治障碍,如果区际联合商事仲裁具有超越两岸政治状态的属性,从而有能力使其仲裁裁决不受两岸严格的司法审查,那么中国的跨地区争端完全可以在国际层面寻求仲裁救济。显然,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机制的建立不仅取决于两岸政治障碍的条件,虽然这是最重要的条件,但也有其他一些必要条件,为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提供合法的基础和条件。一般来说,区际联合商事仲裁中心的产生和存在是基于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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