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15 13:26:35 357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几种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八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诉讼法新的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主要证据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刑诉法律之中。据此,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相应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便成为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鉴于此,准确界定“主要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就是涉及到严肃执法的重要问题了。

“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这一法律短语有两层意思,一是移送证据的形式,二是移送证据的范围。对于前者,除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复制以外没有实质性争议;对于后者理论和实践中有各种说法,导致移送证据的宽狭认识不一致,甚至互相扯皮,造成执法困难。究其原因,一是对主要证据的概念认识不统一,二是对移送主要证据的法律功能理解不一致。

三、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规则

(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作为审查辨认笔录客观性的依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带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指认同案犯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并随卷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二)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确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从原刑诉法和规定(二)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三,一是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二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承担控诉职责,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例外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证明责任。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非法取得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笔者认为例外的情况,实际上被告人对自己主张、辩解的证明,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新刑诉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确立,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效地举证是质证、认证最后进行判决的关键,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举证的相应内容,为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保障。

(四)尊重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新刑诉法将“尊者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证据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贯穿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修改符合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充分贯穿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严格依法取证,赋予嫌疑人选择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维护司法公正。

(五)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

新刑诉法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规定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有利于行政案件涉案人行为的进一步认定,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保证行政违法人员涉嫌犯罪时的及时打击,实践中,关键应注意此种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同时,新刑诉增加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的保密,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公民人权的保障。

(六)修改事实认定标准

原刑诉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一)对犯罪事实的“确实、充分”标准做了具体的解释,其中一点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但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案件事实是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由于证据信息的局限性,以及受事实认定者的影响,其结果很难不会出现认识误差。同时案件事实是一种“过去的事实”,无论是当事人运用证据论证案件事实,还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不能复原案件的本来事实,其结果只能是一种盖然性、可能性,而非完全确定。新刑诉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之一,将“确实、充分”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考虑和严格掌握这一标准,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处理案件。

(七)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但具体内容没有规定。规定(二)对非法证据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刑诉法增加了五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补充完善,包含以下几点:

(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承继规定(二)的规定,采取有限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书证、物证的排除则由“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修改为“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其他证据的排除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其他证据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内容,也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身就凸现了证据的合法性意义。

(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二)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的对非法供述排除的程序启动权,在庭审中对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排除的程序启动权。新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同时,还具有向检察院控告的权利,这从多渠道赋予当事人方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

2、检察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权,一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二是检察院在办案中自身发现。该规定,进一步强化和扩展了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权,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一般情节的纠正意见权,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权。

3、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权,

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规定了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各自的职责,一是当事人方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的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义务。

二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三是法院的最终处理权。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上规定,规范了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创新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监督方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最终决定权,有利检察院和法院正确行驶职权,保证案件处理环节的“两个独立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公平的处理,最大程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

(三)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处理。新刑诉法承继了规定(一)、(二)的规定,更详细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收集的合法性时有关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一是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二是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三是有关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该规定充分体现了证据合法性重要地位的确认和对证据合法性源头的把关,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开辟了新的途径,更是为办铁案的一个创新。

(四)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定(一)中规定,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二)中,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定案的根据。非法的书证、物证,不能作为审判机关定案的根据。新刑诉法则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侦查机关(部门)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从源头上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范围更为宽广。

(八)强化证人作证机制

原刑诉法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质证,这表明从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又规定了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当庭宣读。规定(一)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的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但又规定“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导致了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是惯例,出庭成了特例,使证人出庭制度几乎成了虚设。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中,着重从证人的安全保护和出庭费用保障方面,强化了证人作证机制。

1、规定了证人的安全保护。一是特别规定四类特殊案件,证人的安全保障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二是公检法三机关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措施。

三是证人及其近亲属向公检法三机关的请求保护权。四是公检法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2、规定了出庭费用的保障措施。证人因履行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应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完整、可操作的证人保护、保障机制,将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解决出庭难,有利于对违法犯罪的及时打击。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诉讼。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证据问题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这不仅反映了立法者的证据意识,同时也给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提出了要求,即参与刑事诉讼必须有证据意识。作为一种理性自觉,证据意识要求检察机关能够正确认识证据的本质及其诉讼价值,并能够自觉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和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n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n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n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2日 1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证据类型有哪几种
    证据类型有: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2023-08-10
    381人看过
  •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归入哪种证据类型?
    根据证据法学理论可知,一种事实能否有证据效力,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只要电子证据具备刑事证据的三性并且可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就具有证据能力。对电子证据的定性我国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三种做法。1、是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视听资料以《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为代表。2、是在一定程度上把部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物证以“两高”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为代表3、是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书证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代表。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都是指哪些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的电子证据的定义为: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
    2023-08-05
    267人看过
  • 刑诉八种证据类型
    一、刑诉八种证据类型(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
    2023-04-15
    428人看过
  •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有哪几种
    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验时对勘验情况和结果所作的记录。一、离婚搜集证据文字好还是录音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这么几种,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而文字属于书证的一种从形式上来讲
    2023-03-20
    373人看过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形式有几种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借条、信件、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单据、车票等。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受损的物品、当事人有争议的物品、侵权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的,也可以作为证据。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解决专门问题,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的结论性意见。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现场和物证进
    2023-08-15
    354人看过
  • 证据种类: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分类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22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
    2023-07-05
    366人看过
  • 我国刑法刑罚有几种种类?
    一、我国刑法刑罚有几种种类?我国刑法刑罚有两大种类,也就是主刑和附加刑。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是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要是人身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二、刑罚具体的种类包括有哪些?(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023-01-22
    389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几种
    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以下三种:(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的种类是怎样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自诉所包含的案件种类一般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3-07-24
    250人看过
  • 刑事证据有什么种类和类型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区别有哪些1、两者的概念不一样: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专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2、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相对应不一样: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对应;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3、直接证据能单独直属接证明
    2023-03-15
    481人看过
  •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异同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3、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4、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中。行政诉
    2023-06-25
    320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期间制度分类有几种?
    诉讼期间,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期间。如送达期间、审理期间、上诉期间等均属之。诉讼期间依其性质和效力可分为法定期间和裁定期间两类。前者由法律明文规定,多为不变期间;后者由审判机关根据审理情况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诉讼期间包括哪几种?诉讼期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023-06-23
    172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诉讼的法律文书有哪几种类型
    1、民事判决书;2、民事调解书;3、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3-06-14
    424人看过
  • 作为原告证据的种类有哪几种
    证据的分类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等分类。一、没有凶器可以定罪吗凶器是故意伤害案与故意杀人案的重要物证。它属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但是没有凶器可以定罪吗,答案是肯定的。犯罪与凶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除了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还有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单个的间接证据不能充足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如果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话,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使用。定罪本身就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各方面来综合考量。因此一起故意伤害案或者故意杀人案或其他案件没有作为直接证据的凶器,但是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仍然可以定罪。二、上海抓嫖会根据转账记录抓人吗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至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转账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
    2023-04-04
    101人看过
  •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都有几种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三、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2023-03-21
    23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证据的几个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6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具体如下: 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
    • 离婚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离婚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5
      离婚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证据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下面就这七种证据的含义特征及存在形式进行讲述。 (一)书证 1、书证的概念及特征 书证通常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
    • 什么是刑事证据,证据种类中的证据种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如何理解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种类是指
    • 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和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03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刑事证据的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鉴定意见;检查、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认证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5
      民事诉讼证据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