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体制、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虽然依照法律职业资格统一的法治进程要求对律师资格的取得进行了并轨规定,但除此之外,对96’律师法以来的律师体制、行业面临的其他重大和突出现象、问题,该修订法并没有从立法上对这些现象、问题予以集中反映、解决和确立。相反的是,由于法律文件之间的立法角度差异,无论是96’律师法,还是01’律师法,在律师立法的实质性规范方面,都始终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律师权利义务如何平衡的局面。例如:01’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请、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从表明上看,法律在律师权利相关规定方面赋予了律师比较充分的操作空间,但是,由于受立法指导政策协调性差异与适时性变化的影响,在具体的规范文件限定下,律师即使可以依据“立法法”的精神、规定和程序对之予以抗辩,但由于上述列举的立法的或准立法的“立法性”问题,律师的权利规范便面临着相当大程度的实质性困难。在刑事领域,中国律师面临规范厥失或规范冲突的“立法性”问题则更加突出。有些人认为:同样是国家职权主义,德国律师的作用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些人可能忘记了:由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发展的悠久和完善,在极多的领域,中国律师与德国律师各自的法治环境根本不具有可比性。认为:在国内司法体制的部分操作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在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日趋国际化的同时,涉及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的法治建设活动应当特别慎重,并且,这些法治建设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考虑或参照因素不应当成为我们体制缺陷的借口或掩饰。
关键在于:如何在考虑已经较为充分显现的中国律师体制、行业历史发展的情况下,并适当结合国情与政策的需要,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基础规范的立法相关体系中,中国的立法能为解决律师面临的和可能面临的问题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支持?
对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立法方面的问题,改革的方向是:
坚持中国律师体制、行业法治化进程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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