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13:40 479 人看过

本文介绍立功的概念和特征一系列相关内容,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立功。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除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两种立功表现外,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者,都属立功。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立功包括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和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前者是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后者包括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第78条规定的减刑犯的立功和第449条规定的军人戴罪立功。狭义的立功仅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本文仅讨论狭义的立功。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项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本文认为这种立功与一般案件中的立功不同,且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后、刑罚执行之前,故把它视为广义的立功的一种,本文不予讨论。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判决生效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等从宽处罚情节。

立功具有以下特征:

1.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刑法第68条之所以使用犯罪分子而不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词,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还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但立功作为一种对应予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制度,其适用对象最终仍是犯罪分子,故干脆以犯罪分子称之。这样称呼也有利于排除最终被宣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的可能。这表明,如果一般公民有立功表现,值得表彰,但不属于量刑意义上的立功;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宣告无罪,与一般公民无异,其立功表现也不属量刑意义上立功。

2.立功发生的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因为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立功,这种立功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只能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的立功不发生从宽量刑的问题,应属广义的立功;而之所以将立功的时间限定于到案后,是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功的时间是到案后,故本文不采纳那些认为立功发生于刑事诉讼中.包括判决生效后、包括服刑期间.甚至认为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对其立案侦查、也不论其是否处于诉讼阶段,均可成立立功行为等的意见。

3.立功不仅是犯罪分子单方的行为,一般还需要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因为犯罪分子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揭发、所提供的重要线索,需要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司法机关去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如果司法机关不去查证、不去抓捕,则犯罪分子的立功情节就无法确认。故立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抓捕等行为,功则指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提供线索、交待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等内容得到了检验证实并客观上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对国家和社会有功。

4.立功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并非犯罪分子实施的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都是立功,只有实施刑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几种行为才可能构成立功。其中,作为立功表现之一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者所强调的是突出,如果只是一般的表现,则不足以构成立功,只有表现突出者,才能构成立功。

5.立功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情节。我国1979年刑法第四章第三节自首之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表明,立功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从宽情节,而是依附于自首而存在,对于虽有立功表现,但无自首情节者,不能从宽处罚.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适用法律的解答》第4条对1979年刑法第63条的规定作了突破,规定对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虽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应参照刑法第63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59条的规定,也可以视具体情节,分别从宽处理。从此,立功从自首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1997年刑法则进一步确认了立功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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