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资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四、办理时间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办理时间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五、办理费用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二)收费标准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200元∕本;补发:500元∕本。
2、一次台胞证40元∕本。
六、办理地点
1.青岛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
市南区徐州路57号
2.市北分局敦化路派出所
市北区西吴一路38号
3.市北分局四方派出所
市北区鞍山一路123号
4.李沧分局李村派出所
李沧区滨河路1677号
5.开发区分局灵珠派出所
黄岛区柳花泊1号
6.黄岛分局隐珠派出所
黄岛区世纪大道2019号
7.崂山分局麦岛派出所
崂山区海口路33-77号
8.高新分局火炬路派出所
高新区广贤路69号
9.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
城阳区长城路666号
10.即墨分局通济派出所
即墨区新兴路17号
11.胶州市局云溪派出所
胶州市兰州东路437号
12.平度市局香店派出所
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香港路100号
13.莱西市局李权庄派出所
莱西市姜山镇泰光路77号
七、相关政策规定
有关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
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开展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出入境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工作
(一)申请条件
属我省户籍常住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办理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受理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材料;申请人如属于实行凭外派劳务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办理护照办法的地区,其在省内跨户籍地出国劳务申请还须提交《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三)受理要求
1、按规定面见申请人,并采集申请人现场人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核对全省人口信息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库、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信息库、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人员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内控人员信息库、证件签发信息库。
3、对人口信息系统中暂无照片、记录有疑点或暂无记录的,要及时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进一步调查确认。
4、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要及时向《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接收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核实,接收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盖章签字确认后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寄送受理机构。对确系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应提出不予签发出国(境)证件的意见报审批机构决定,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5、对在逃人员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要及时与当地刑侦等办案部门联系核实,经确认为在逃人员的,受理机构应提出不予签发出国(境)证件的意见报审批机构决定,并协助办案部门做好抓捕及相关处理工作。
6、对应属登记备案范围但未予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书面通报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及工作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书面记录。
7、对列控的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人员提交的申请以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二、审批签发工作
(一)审核受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面见申请人。
(二)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及符合规范要求。
(三)核对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库、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信息库、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人员信息库和在逃人员信息库,属于上述人员一律不予批准;发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和在逃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核对全省人口信息库,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的真伪;对人口信息有疑点的材料要比对受理核查结果,必要时作进一步核查。
(五)核对证件签发信息库,重点核查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历史记录,注意比对申请人照片、工作单位、个人资料与历史记录是否一致等情况,甄别申请人的真实身份,防止申请人持有多本有效出国(境)证件。
(六)审核受理民警是否按要求出具受理意见并签名,所提交材料是否加盖已核验原件章,手续是否齐全。
(七)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应及时进行核查。
三、核查工作
对在受理审批工作中发现人口信息记录有疑点的,要通过查对其人口信息全项进行核对,留存打印件,并做好相关记录。经核对仍存有疑点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暂无记录的,由受理机构或者审批机构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时发传真进行核查;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申请人照片难以认定的,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照片随核查材料一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核查。经核查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属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等需控制人员的报备主体、报备时限、法律依据等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及时书面函请《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接收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报备单位联系核实,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申请地审批机构根据接收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依法做出是否审批签发出入境证件的决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核查函件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档案与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应将跨户籍地出入境证件申请审批材料单独存档,以便日后统计查找。同时,每月5日前填写《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数量统计月报表》报出入境管理局,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情况分析研判工作。
其他工作仍按相关工作规范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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