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依法办理相关征收手续,并进行了征收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不再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颁证。
2、征收的农村土地已经无法复耕,无论是否办理征收手续,只要没有进行征收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土地台账中登记造册,不再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立即要求征收土地的组织或个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
3、已经征收的农村土地仍在由农民继续耕种,即使已经办理了征收手续、只要没有进行征收补偿、附作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地块,要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土地台账中登记造册,已经按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的,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其他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二、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有哪些吗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
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
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
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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