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确权之诉是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因其并没有执行的标的存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同时给付内容明确。
被拆迁的房屋的确权之诉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个案,由于权利人所主张的被拆迁的房屋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权利人所要求确认原房屋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物消灭,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权利人如果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劝说权利人撤诉!
实践中解决办法:
权利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的根本目的可能在于争取拆迁利益。虽然物权已不存在,权利人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就拆迁事项依法应有的赔偿请求权仍然存在,权利人对被拆除房屋拥有的权利转化为拆迁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是拆迁协议合法签约主体,也请求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的合同纠纷、还可以另行向拆迁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
现实生活当中,房屋的产权问题是非常的棘手的,因为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旦出现一些产权纠纷就必须要及时的解决,防止时间越长,更容易发生一些问题,所以可以到法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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