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知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09:34:35 198 人看过

一、受理条件:

1、县、区级以下医患方申请鉴定的,由县、区卫生局出具委托书。

2、由市直辖医院的医患单方或非直辖医院的医患双方申请鉴定。

3、由市公安部门、法院委托鉴定。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二)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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