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诊疗护理工作中只要出现过失就一定可以认定为是医疗事故。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
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
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
(2)在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结束后,监护室医务人员违反医生24小时后拔除插管的医嘱,在手术结束仅45分钟就拔除气管插管,导致患者呼吸困难、病危,被行气管切开手术。
(3)在申请人出院后,申请人提出复印其住院资料,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气管切开手术资料的复印。
(4)在过程中,被申请人不配合兰州医学会的调查,未提供全部病历资料(例如未提供气管切开手术的手术记录及病程记录),导致不能重现医疗过程,同时也使医疗鉴定缺失重要的基础,严重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公正性。试问:医方没有提供气管切开手术的任何资料,兰州医学会作出“诊断明确,手术方案正确”的分析意见,是臆想还是揣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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