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售不合格的汽油,加油站被查封。为报复泄愤,加油站老板杨某驾货车两次撞向执法人员的车辆,造成车辆严重受损。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5年。
2009年7月底,巫山县工商局多次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巫山县官渡镇便宜加油站销售的汽油存在质量问题。该局调查发现,该加油站为经营户杨某开设,他于2009年7月27日以6000元/吨(每吨约低于当时市场价1800元)的价格,从外地购进所谓93#(检测结果只有89#)的劣质汽油20吨,冒充93#汽油对外销售。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汽油进行取样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同年10月14日,巫山县工商局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将未销售的不合格汽油,自行退回供应商进行复炼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杨某缴纳了4万元罚款,对余下的4万元罚款拖延不缴,且无法提供未售完不合格汽油退回的合法票证。
2009年11月5日,巫山县工商局副局长徐某某率队前往官渡镇,依法对杨某的便宜加油站进行了查封。工商人员在返回县城途中,被杨某驾驶的一辆红色货车堵住去路。工商执法车驾驶员将车辆停下后,杨某开车从正前方撞击乘坐有工商局执法人员的车辆,将车撞退数米,随后又第二次开车撞击,将工商执法车撞翻到公路旁的背水沟,造成车辆严重受损。
巫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5分钟内赶到现场,控制了杨某。不久,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今年3月13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巫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为报复工商执法人员,用撞击车辆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5年。
记者了解到,杨某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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