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王先生看上了李先生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于当日向李先生支付了20000元购房定金。后来,李先生背着王先生又将房屋私自转手给了他人。王先生要求其退还定金,但李先生一直不退,王先生不得已向济南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济南仲裁委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仲裁庭作出裁决,李先生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济南仲裁委提醒市民,在商品房交易中,人们经常遇到“定金”与“订金”两个概念,二者在法律上有着明显区别。据介绍,“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民法典》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订金”则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具有预付款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济南仲裁委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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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房屋租赁定金纠纷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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