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不成立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一、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该由哪些人来负责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如何处罚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如下:
1、从主观方面来看,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主观方面没有或者有很小的恶性,其实施的是逼不得已的行为。但是胁从犯却恰恰相反,在行为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如其财产受到威胁,其隐私有被曝光的威胁等,此时的行为人有条件和有能力选择实施合法的行为,但却因为种种主观方面的原因行为人没有选择合法的行为而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从胁从犯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紧急避险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在客观方面,从胁迫性上来说,紧急避险时行为人的被胁迫程度明显大于胁从犯的被胁迫程度,在仅仅避险被胁迫的程度下,行为人必须及时果断的做出决定,并且该决定只有唯一的一种,具有迫不得已的性质,但是胁从犯的被胁迫的程度则是在一定的胁迫下,并没有非常紧急的程度,可供其选择的决定也绝非一种。从行为的性质方面来看,紧急避险所做出的行为是刑法中所认定的合法行为,而胁从犯所做出的行为则是违法的行为。
3、从定罪量刑方面,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由于胁从犯的主观原因,被胁迫而实施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胁从犯的量刑则是比照主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有什么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有:正在遭受危险的对象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避险行为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目的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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