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财产与担保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8:02:46 280 人看过

自由财产与担保财产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从概念和特征上分析担保财产与自由财产是不同的,但是因为自由财产反映的是一种所有关系,而担保财产反映的是一种他物权关系,所以两者又可能指向同一物,两者之间的冲突又是难免的。担保权有不同的种类:协议担保,如抵押、质押;法定担保如留置;在美国还规定有价款担保权益。在自由财产权和担保权之间出现冲突是显然的。对于担保来说,特别是通过合同订立的担保,其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破产法中专门规定了别除权对这种担保权进行保护,而破产法中有关别除权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自由财产则是值得探讨的。

别除权主要是把破产财团中的担保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出来,而自由财产的目的也是把授权给债务人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出来。从两种制度的本质上去考虑,担保权的本质在于用担保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债权人则只能用债权人的其他所有财产作为"担保",担保债权人比一般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自由财产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全新开始的需要,是维护债务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权的需要,所以在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人权之间毫无疑问应当保护后者。美国有的学者主张"合同权"就是"财产权",因此,国会的法律撤销担保就是损害财产权,就是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根据州法,担保权显然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在州法中对自由财产规定属于"不可执行财产",这种权力并不能比担保权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它与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有一定的差别。而破产法属于一种特别法,当然可以有优于民法典的规定,所以其有关自由财产的规定当然可以使担保无效。尽管根据破产法各州有权制定法律代替破产法中对自由财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能削弱了自由财产目标的实现,但各州的规定只能代替破产法中对自由财产范围的规定,并不能包括对自由财产的所有规定,国会不允许各州在这一问题上也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所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自由财产的规定可以撤销担保。

但是,应当有一个例外,用以防止债务人基于此种法理大肆购买自由财产并且以自由财产本身作为担保。例如债务人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且以房产本身作为房款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在付清房款之前宣告破产,那么房产的债权人又不能主张担保权,则会造成明显的社会不公,并且会鼓励债务人的这种滥用权利行为。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即基于自由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产生的担保不受自由财产制度的制约,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该担保仍然有效。对于其他在自由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就应当认定为无效,债权人应当在设立担保时保持应有的警惕。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对于债务人利用欺诈手段设立的民法典院仍然可以给予救济,比如债务人在明知自己的破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故意以自由财产作为担保与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虽然这种担保是无效的,但是法院仍然应当对债权人进行救济和对债务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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