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24小时以上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
4、非法拘禁致人残疾、死亡、精神障碍;
5、为非法扣押债务,拘禁他人;
6、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知道自己是无辜的人。
有一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叫“学习”
广东廉江政府下发砂场招标方案,当地村民称其中300多亩集体土地遭侵占。今年4月,800名村民将市长等13名政府官员告上法庭,要求讨回土地,法院目前已受理案件。此前,在上访过程中,几名村民被教育学习6天至19天不等。
中国的语言丰富多彩,有时丰富多彩得让你哭笑不得,比如非法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人家却说这是学习,把你丢进精神病院是再教育,限制在景区叫旅游。这些都是一些地方官员对付上访人员的做法,媒体已经报道过不少。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再教育和旅游,都是不违法的。
报道说,当地村干部和村民一起上访讨说法,一年多的上访不仅未能争回土地,也没有让土地免遭破坏,反而受到了政府的特殊待遇——被送到廉江市武装部进行学习。廉江市委办的一名干部告诉记者说:这主要是对他们进行教育他们待遇不错,每天都有20元伙食补贴,还有专人上课。村民的回应却是:什么待遇不错,分明是非法拘留8个人呆在不足10平方米的房间里,连洗澡都不行,更别说学习了。这哪里是学习和教育,天天让上访村民面壁思过,可他们又有什么过错要求政府停止侵占村集体的土地、赔偿土地损失和对村民被关押予以赔偿,这难道也有错吗
仔细地看完这篇报道,我觉得村民们并不是无理取闹,村民们担心的是这块世代耕种的土地被蚕食。政府把农民赖以生存的70多亩土地划入砂场,这本身就是错的。廉江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林家永也向记者证实,(离河堤)120米范围内都是土地。况且这块土地一直以来就由村民们使用,他们还有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和1998年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说明村民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上访不能解决,村民们便拿起了法律武器,将市长等13名政府官员告上法庭,要讨回土地。村民们不偏激、不闹事,而是依法维权,这种做法值得提倡,更值得廉江的官员反思,要学习和教育的不是这些村民,而是廉江那些不依法办事、漠视群众诉求、肆意限制村民人身自由的官员。
由此可见,并不是我们的群众不懂法,也不是我们的群众不明真相。7月28日新华社转发的一篇评论说,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等原因。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从廉江侵占村民土地事件来看,群众不是不明真相,而是很明真相,因为他们走的是合理诉求和依法维权之路。
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的,要竭尽全力去解决;无法解决或者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地劝导说服;对于确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及时纠正,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群众,从而使群众的不满情绪积淀并不断激化——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事件的教训时说的这番话,至今振聋发聩。事实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一些地方的官员不仅不能和群众平心静气地沟通,而且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漠视群众诉求,无视群众安危。石首事件等更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就是例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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