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拿别人的真实消息说事的,只要不是触及隐私或是其他禁止传播的,都是可以说的。在商家竞争中也是如此,拿别人没有的事说事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为了打击对手,拿事实反复强调的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要构成诋毁商誉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诋毁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将会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但还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可是,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就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还是能够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按照满足的额条件,反复强调竞争对手的客观事实并不能认定为捏造和散步虚伪事实,不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因此就该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要是对方控告你诋毁商誉,就算是站到法庭上也会被驳回,当然要是你真的有捏造事实诋毁的,那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是不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的,建议可以直接找个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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