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不能拒绝支付保费欠缴期间的工伤赔偿理由:
1、拒绝支付背离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按照该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才是该项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本案中,职工早已参保,因工致亡的事实已被行政部门确认,职工家属及第三人不存在骗保的行为及故意,仅仅因为特殊情形——劳动关系移转及非因本人造成的单位保费不定期补缴这一惯例性事实——社保部门即拒绝支付不利于工伤职工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更谈不上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与行政法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2、拒绝支付不符合行政法理及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从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遵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行政给付属于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案例中,本地企业不定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为工伤保险部门长期认可,已形成行政惯例,作为参保职工家属以及参保单位第三人,对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具有合理期待,社保部门不予支付有悖诚信;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范主体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本案第三人早已参保,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属适用法律不当。
3、拒绝支付无助于促进社保制度建设。
尽管参加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或者由于企业经营的确困难,或者由于相关负责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抑或相关理赔制度举措失位,现实中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既不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又难以实现对因工作受到伤害职工的保障救济。案例中的企业尽管经营不佳,仍然分批次为全部职工补缴工伤保险,社保部门收取费用时不考虑企业缴费方式是否合法,核定支付时却以此为由拒绝,此种做法难以令涉事企业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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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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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保险能否拒绝工伤赔偿?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所以此案中的工伤认定没有任何问题, 公司有没有为死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律师表示,如果缴纳保险,工伤赔偿可以从保险里出。如果没有缴纳保险,但存在劳动关系的话,相应的赔偿就应该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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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补缴工伤保险后能补交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1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可以补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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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9工伤保险金单位按员工工资总额提取0.6%按月缴纳,员工不用缴纳。医疗保险按员工工资总额8%提取缴纳由单位承担部分,提取2%由个人承担缴纳部分。工伤保险由企业按照当地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企业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费率方面各地略有差异,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局。工伤保险费用=缴费基数*费率档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