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2-06 13:58:24 39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安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五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所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国资委职能第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等手段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八)依法对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第九条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一条市国资委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十五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租赁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立国有独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二十四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第二十五条所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二)所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三)所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机构选定、过程管理和结果核准备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含政策性破产、重大资产)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参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办法进行。关联法规: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并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监事会主席人选建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所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关联法规: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所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可以委托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资委,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被委托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第三十四条委托监管企业的范围为:市政府确定市国资委监管所出资企业范围以外的市直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第三十五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委托监管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三十八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协助、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建立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目标合同,根据业绩目标合同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三)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活动、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清算、对外担保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批准委托监管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五)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六)负责指导和推动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七)定期接受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关于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报告;(八)市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九条市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对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申请破产和解散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企改办批准;(三)决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其中,受托监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对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委托监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委托监管的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章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县(市、区)要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六条对所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第五十条市国资委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之前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之前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之前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之前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之前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之前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4: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潍坊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
    发布部门: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潍政发[200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将食品安全这项人命关天的大事抓紧抓好,确保不出大的问题。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调度检查,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政府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
    2023-06-07
    110人看过
  •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
    2023-06-09
    292人看过
  •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阳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杰出代表,是党和国家的政治优势,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脊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的时代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使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激励和带动全市人民积极投身我市赶超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大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阳泉老工业基地的改造振兴的伟大实践中,为建设富裕、文明、生态、诚信阳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
    2023-06-09
    481人看过
  •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济政发[20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意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资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应当制定、组织实
    2023-04-24
    323人看过
  •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烤烟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08]62号发布日期:2008-6-13执行日期:2008-6-1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安顺市烤烟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安顺市烤烟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条为加强和规范烤烟发展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安顺烟叶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顺市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烤烟工作的通知》(安府发[2007]18号)文件精神,结合安顺烟叶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顺市烤烟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从2007年起,由市级财政从全市烟叶税中提取10%作为次年全市烤烟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安顺市烤烟生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按安顺市财政局《关于
    2023-06-07
    293人看过
  •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国有出资企业和资产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文号:本政发〔2008〕9号发布日期:2008-7-9执行日期:2008-7-9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8)5号)精神,为加强国有出资企业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人民政府授权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监督管理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一)国有独资企业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溪市建工综合开发公司本溪市商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新宇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本溪市糖业烟酒总公司本溪市肉类储运经营有限公司本溪迎宾馆本溪富佳大酒店本溪市
    2023-06-07
    214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第三条安置职工的原则是,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2023-04-24
    449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22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2023-04-22
    478人看过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5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劳动合
    2023-06-09
    390人看过
  •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五府〔2006〕42号发布日期:2006-10-24执行日期:2006-10-2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政府资源投资或者以财政担保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基本建设项目,预(
    2023-06-07
    273人看过
  •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二日延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是指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及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三
    2023-06-06
    432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规范委托拆迁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市、区、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接受拆迁人的拆迁委托。三、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遵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十二号令)。四、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区、县(市)范围内的,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
    2023-04-22
    179人看过
  •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泰政办发[200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山东省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所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和数据。第三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子文件的归档和
    2023-04-24
    329人看过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昭阳区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城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现将《昭通市昭阳区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昭通市昭阳区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节总则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干部(含城镇)居民个人以合法手续取得建造住宅的土地,不包括独立的畜圈、院落和烤房等用地。第三条昭阳区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工作,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五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
    2023-06-10
    26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庆阳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矿山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应接受规定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庆阳市市政府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14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8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4条规定原文内容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市人民政府履行什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3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二)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四)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产假休息的通知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12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