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求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多次遭拒,两名山东律师分别将河南省焦作市看守所告上法庭。昨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行政诉讼案,原、被告双方就看守所不许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可诉展开争论。
律师: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行为违法
这两名山东律师分别是来自淄博的刘金滨和济南的刘书庆。昨日上午和下午,山阳区法院分别审理了刘金滨和刘书庆起诉焦作市看守所的案件。两名律师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都大同小异,区别是刘金滨除了要求确认焦作市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以交通费和误工费等理由,向焦作市看守所索赔1万元。
两律师在诉状中称,在分别代理许有臣和张小玉的案件后,他们在7月25日会见了各自当事人,7月26日再次要求会见,焦作市看守所就以代理律师们给嫌疑人拍照并上传网络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并告知刘金滨和刘书庆,已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了要求处理两人的法律意见,在两人被律师事务所所在司法部门处理之前,不再安排会见。
后两原告持合法完备手续多次去焦作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均遭无理拒绝。为捍卫会见权,原告向山东省律师协会提交申请,要求山东省律协出面维护律师正当执业权利。山东省律协也和河南省律协进行了沟通,据山东省律协给原告的反馈意见得知河南省律协为原告的会见权也做了工作,但被告仍旧置若罔闻。
两原告都认为,焦作市看守所作出拒绝安排原告会见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为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系羁束行政行为,无自由裁量权。看守所在代理律师持完备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拒绝安排会见,明显违法,不仅侵害了律师的会见权,更是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
看守所:是否拒绝会见与该案无关联
截至昨日,许有臣和张小玉的代理律师已经长达100多天被拒绝会见当事人。刘书庆认为,警方人员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仅是违纪违法,更是滥用职权的犯罪。
刘书庆表示,在7月26日第一次被拒绝会见后,他曾多次从外地赶到焦作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每次都遭到拒绝,还数次被看守所警察围攻,有两次还拨打110求救。8月8日下午,刘书庆还因被指扰乱单位秩序,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警察从看守所内口头传唤,控制人身自由数小时,还做了口供。
我去找驻看守所检察官投诉过,还去焦作市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都控告过,没一点用。刘书庆说,在第一次会见许有臣夫妇时,两人都自述遭受警方刑讯逼供,律师们对外发布两人的状态信息,只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没有泄露案情,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在庭审中,焦作市看守所方表示,该所是否拒绝过律师会见许有臣夫妇,与正在审理的行政诉讼无关联性。看守所的代理人当庭拒绝回答刘书庆看守所是否拒绝会见的提问。
刘书庆在庭审中指出,刑事司法行为有一个共有的特点。就是可以在庭审环节得到公力救济。比如有刑讯逼供,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被违法刑事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看守所剥夺律师和嫌疑人的会见权,无论律师还是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则没有相应的自救渠道。这也是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昨日的这两起行政诉讼都未当庭宣判。
焦点:看守所行为是否可诉?
庭审中,被告焦作市看守所方面援引《刑事诉讼法》、《看守所管理条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等,表示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和管理,包括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都属于法律授权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不予立案,立案的也应该驳回诉讼请求。
焦作市看守所在庭审中数次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7条,以证明看守所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该法条规定了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会见的程序,以及律师会见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的3种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同样被引用的该法第47条则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原告刘书庆反驳称,《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基本职权为侦查、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公安机关不能自赋其他权力。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等管理工作,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范畴,其不允许律师会见,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看守所举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法条,来证明自己的职权,为违反这些法条辩护,实在荒唐。一名旁听此案的河南律师说。
新闻背景
刘金滨和刘书庆分别是焦作市中站区居民许有臣和张小玉的代理人。许和张为夫妇,上访多年,2014年7月17日,两人被从北京截访回到焦作,据当地官方通报称,中站派出所社区警务一中队民警王军干在劝两人下车接受调查询问时,遭到许有臣持刀袭击,重伤不治。随后,许有臣和张小玉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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