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而实施强制医疗监督的检察院应该是作出决定的同级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一、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因涉及精神病人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原则
1、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并用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同时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我们还应当适用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也就是不应当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才会更好地保护涉案精神人的隐私权。
2、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严格审查原则。
这是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关键,判断精神病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的管控能力两个角度进行必要性审查。
3、鉴定人、证人出庭原则。
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鉴定人和证人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能决定强制医疗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其是法院作出决定的基础。
4、律师出庭原则。
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民事诉讼另行提起原则。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其危害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必然存在民事赔偿的处理问题。但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是以刑事案件撤销为前提的,没有了刑事犯罪,自然不宜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基础之上的。其次,强制医疗程序的审限是一个月,时间较短,也不适宜同时处理民事赔偿事宜。
6、法院决定原则。
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实质上是由原来的行政决定职能转为司法审查程序。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机关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另一种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7、复议原则。
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1、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查处理
1、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
2、法院接到检察院申请的,依法有权管辖的,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医疗的决定(裁定)。
执行
1、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立即执行,交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疗。
2、法院作出无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责任监护人严加看管并医疗。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1、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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