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方式,怎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3 19:27:07 125 人看过

交通事故处理包括报警处理和自行协商处理两种处理方式。对于轻微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处理。但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则必须要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停车开门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停车开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车的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存在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n(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n(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n(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n(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n(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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