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不应存第三人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11:45 423 人看过

在开放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於社会关系的联系性和复杂性使得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引出了仲裁中是否存在第三人的法律问题。

所谓仲裁第三人,通常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在内地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已被法律所确认。但是在承认仲裁与诉讼有共同之处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仲裁毕竟不同於诉讼,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石和价值取向,有鉴於此,我们认为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中不应设立和承认第三人制度。

首先,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仅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而且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也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主要依据。在此意义上,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取得是基於当事人的合意,而非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第三方没有参与签订仲裁协议,不具备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明示意向。根据契约不约束第三人的原则,仲裁第三人既不能享有仲裁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参与仲裁程序的义务。

其次,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彻底解决与此有关的争议,避免有权机关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但是此种方法却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经济性,使仲裁的优点在无形中大打折扣。因为一旦第三方参与仲裁则势必扩大知情人员的范围,使当事人陷入原本不存在的危险境地,从而违背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的初衷。另一方面,相对於诉讼,仲裁具有期间短、程序简便的优点,这使得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适应性。而第三方的加入却会导致程序的拖延,仲裁费用的膨胀,不利於仲裁优势地充分发挥。

但是,如果仲裁第三人在对仲裁协议认可的同时,多方当事人针对原仲裁协议达成了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协议的效力,则该仲裁协议对多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仲裁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而成为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负有接受仲裁机构管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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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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