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1)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2)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必须服从旧城改造的需要,按期搬迁。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职工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政法、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都应通力协作,共同负责,保证旧城改造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拆除单位自管的非住宅房屋,经核实确需移地另建的,按拆除面积和房屋现状,给予适当的补助。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迁出。
第四条被拆除单位自管的职工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旧城改造主管部门出具拆除证明,其拆除面积够一个单元,单位有条件重建或扩建的,可以向该区建设单位投资,参加统一建设;其重建、扩建面积和户数,最低不少于原住户数,最高不超过原占地面积所建的住宅户数,建成后产权归单位所有;其拆除面积不够一个单元的,可按原住职工户数,交补差款,建成后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权归单位。
第五条拆除房管部门的公产房屋,不予折价补偿。建成后安排住户的新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拆迁私人的房屋,依据产权证件,由房管部门按照私房评价标准作价,发给补偿费。拆除经租房、代管房,按私房处理。建设单位拨给拆迁补偿费,交房管部门专项保存,按政策处理。
第七条拆除私人房屋,不需要政府和所在单位安排住房的,可持所在单位证明信,向建设单位提交文字申请,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其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给五十元。非住宅房屋不予奖励。
第八条对于非城市户口的拆迁户,按国家规定,对其私房进行作价征购,原则上不予安排住房。
第九条凡出租、出借的私人房屋,其拆迁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属于住宅房屋,产权人要求安排住房的,必须按期收回其出租或出借的房屋,交给拆迁部门空房,方能给予安排,否则安排现住户。非住宅房屋,不予安排住房。
第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要限期由违章者无偿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建设单位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有城市户口并有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的住户,为拆迁安置户(以下简称拆迁户)。未经批准进住公房和违章建筑的,以及在确定拆迁范围后迁入的住户,均不按拆迁户对待。住一套房屋有几个户口本的只安排一户。
第十二条对拆迁户的安置原则是,按照原住房面积和国家规定住房标准安置。其安置超过原住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迁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补足差额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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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房屋拆迁安置北京在线咨询 2021-04-07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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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2有的。拆迁安置房办房产证的手续如下:1、安置房所有权证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3、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4、查档证明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如果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9、若增加了安置面积的房屋还需申请人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