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程序
(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产企业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职责,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宣告企业破产同时便宣布成立清算组,公布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职责,并书面通知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由于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政府对此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马上能进驻破产企业,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管破产财产,这是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二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贯彻意见》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清算组接管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的实有财产总额。可见,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有助于维持破产企业的完整性。
(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清算组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回权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
(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五)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
破产则产分配是指为了清偿债权人各自提出的确定债权由清算组将属于破产财产变价后所得到的金钱,按照清偿的顺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进行清偿的程序,它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的之所在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
二、法院在介入公司清算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明确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条件
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启动。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自觉履行清算义务。法院介入只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股东陷入僵局无法开展自觉的公司清算事务,公司股东可申请法院介入公司清算。
(二)明确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程序性质
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究竟属于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必须首先予以明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申请,并非起诉,要解决的并非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类似于公司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强制实施。因此,法院介入公司清算应作为非诉程序,如债权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无需诉讼,只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
(三)明确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的立案受理与具体承办
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法定的清算期限,如果已超过清算期限的,法院不再受理申请清算案件,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公司及其股东解决实体上的权利。如果超过15日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未超过法定清算期限的,法院立案应当作为非诉案件予以立案受理。法院组织清算阻进行清算,如果股东不予配合,可能涉及采取强制措施提取财务帐簿、保全财产等事项,而且,组织清算的行为在本质上就相当于法院对股东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因此,该类案件由法院执行庭办理为宜。
(四)明确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清算的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如何进行清算、清算的程序如何开展缺乏具体规定。公司清算应当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也是法人自治的空间,法院组织清算只是发挥司法的组织、引导、监督的功能,不能代替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在程序法上法官只在清算的主要环节上发挥作用,具体的清算工作应当由清算组完成。
三、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主要职责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决定清算费用,指定清算组,诉讼保全,解决清算中清算组与股东、债权人之间以及清算组的内部争议,检查清算进展和现状,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组追究责任,终结清算程序等。
在强制清算中,法院可予特别的监督和检查。法院可以选派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对公司清算中可能存在的损害事项进行调查,包括对公司财产状况和评估情况、公司负责人及清算组是否违反清算义务不当清算或违法清算等方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有无保全处分的必要。发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应当督促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及时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还应对清算过程中的资产清理、变现行为进行监督,要求清算组及时报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于清算费用的支出,法院应予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如何确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法院对于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的确认实行形式审查,仅审查清算组制作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是否依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是否存在不当或非法行为,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是否规范、要素是否具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在认定行为、手续及资料符合要求时,既可对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有的法院认为,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全面重新清查核实,保证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真实性,以有效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力量不足以胜任时,可以另行选任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进行审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并且当事人有重大争议的情形下,法院可选任检查人进行实质审查,在法院选任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的情形下,则可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但发现问题或一点而清算组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法院仍然可以决定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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